徐 氏 委 员 会 章 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名称:本会暂定名为: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徐氏委员会
第二条性质、宗旨: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遵守政府政策,法令和法规,尊重社会道德风尚,讲究精神文明建设,自觉抵制宗派性的愚昧的封建迷信活动,为团结海内外徐氏后裔及社会有志之士积极参与徐氏历史文化研究,继承发扬祖国优秀文化传统,振兴民族精神,增强民凝聚力,传承文明,构建和谐,为祖国经济建设作贡献。
第三条在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四条会址:暂定福建省莆田市吉祥街113号,各市设分会(据具体条件而确定)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:搜集徐氏历史资料,发掘抢救祖国的优秀文化遗产,研究徐氏历史文化发展的轨迹,通过研究活增进宗亲的联谊,以达到发扬前人的优良传统,激发子孙后代尊重历史,爱国爱家,同心同德,互动共享,为使明天更加美好而努力奋斗的热情。以研究会为纽带,力求与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宗亲的联谊,传承优秀文化,构建和谐社会,为社会之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。
第六条:发动征集本氏族、文物、文献资料,编纂出版《徐氏文化》刊物及徐氏学术著作,充实各地徐氏文物纪念馆,
第七条:通过宗亲联谊活动动员海外同胞回乡探亲拜祖,促进文化交流。
第八条:为国内外徐氏后裔和各地专家、学者来闽北寻根问祖、考察、旅游观光进行学术研究、文化交流,提供服务和方便。
第九条:动员海内外徐氏后裔回乡投资办企业,为促进福建海西建设的快速发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条会员:分为个人和团体会员。个人会员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徐氏后裔不论男女,能尊祖敬宗,经当地徐氏宗亲推荐:团体会员,凡徐氏宗亲的各种团体,经履行程序和手续都可成为本会个人或团体会员。
第十一条:坚持自愿原则,凡徐氏后裔及有关研究徐氏的学术团体,承认本会《章程》,原交纳会费均可因提交申请书,经理事会同意后入会,由理事会或本会授权所属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会员权利:1、审议本会《章程》和各项决义;2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3、对本会工作可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;4、坚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5、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第十三条会员:1、遵守本会《章程》,执行本会决议;2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3、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项工作,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;4、按时按规交纳会费;5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筹集徐氏研究和修复遗址基金。
第十四条:会员如一年不交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,会员退会应出示书面通知本会,并收回会员证。
第十五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《章程》的行为,经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十六条:本会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,是本会最高的权利机构,任期五年,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责是:会议延长修改本会《章程》,确定本会方针,制定长短期工作计划,选举产生理事会(由理事会成员2/3人以上选举产生常务理事),在闭会后领导开展理事会日常工作,对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:组织机构,本会职位如下:
1、名誉会长一人,由会长推荐,理事会同意;
2、顾问若干人,由会长推荐,理事会同意;
3、会长一人,(亦是本会法人代表);
4、副会长8人,由代表大会选任;
5、秘书长一人,由会长提名,由理事会同意;
6、副秘书长若干人,由常务理事会聘任。
由正、副会长,正副秘书长,常务理事会,主持日常工作,执行代议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解聘秘书长,各机构负责人,筹备如开代表大会事宜,向会员代表大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欠款会员吸收或除名,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,所在县(市、区)未成立办事处之前可以联络组形式开展工作,由所在地的常务理事或理事牵头产生。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,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,组织各分支机构人员分工及其工作开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及其重大事项。在各县(市、区)的常务理事或理事,应主动承担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,促使各地全面工作开展,顺利完成。
第十八条:理事会须有2/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也要2/3人以上常务理事到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人以上常务理事出度召开,其决议亦要2/3人以上常务理事到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: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地图特征码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聘年龄不超过23—81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6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
第二十条:本会经费来源:一是会员会费,个人会员会费暂定每人每月1元,多交不限(原则上会费全数上交,据其数额返还50%作为基层组织使用),团体会员会费另定;二是接受会员、社会知名人士、海内外侨胞和各地徐氏后裔捐资;三是举办各项有偿服务。
第二十一条: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遵守国家的法规,建帐立制,实行专款专用,由会长亲自负责财务审批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二条:配备会计(助师)、出纳各一个,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、审计监督,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,做好衔接,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三条:本会资产,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查,不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,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《章程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四条:本会《章程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审议。
第二十五条:《章程》折修改,经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
第二十六条: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商意。
第二十七条:本会终止前,清于是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在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。
第二十八条: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:本章《章程》经 年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条:本《章程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