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族谱
元朝的官职体系
2025-03-312

一、中央官职

元朝中央机构以“一省两院”为核心,简化了唐宋以来的三省制,强化蒙古贵族权力:

1. 中书省

  • 最高行政机构:取代唐宋的三省,总揽政务,长官为中书令(常由皇太子兼任),实际主事者为右丞相左丞相(蒙古人主导,右尊于左)。

  • 下设六部: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部,各设尚书、侍郎,但权力弱于前代。

  • 参议机构:如参议中书省事(参与决策的高级官员)。

2. 枢密院

  • 最高军事机构:掌管全国军队调度与边防,长官为枢密使(多由皇太子或蒙古亲王兼任),实际主事者为知枢密院事

  • 特点:汉人官员极少参与核心军务,蒙古人垄断军权。

3. 御史台

  • 最高监察机构:监察百官与司法,长官为御史大夫(蒙古贵族专任),下设殿中司(纠察朝仪)、察院(分巡地方)。

  • 特殊职能:兼管部分宗教事务(如吐蕃地区监察)。

4. 宣政院

  • 宗教与民族事务机构:管理全国佛教(尤其是藏传佛教)及吐蕃(西藏)地区,长官为院使(多由帝师或蒙古重臣兼任)。

  • 特殊地位:独立于中书省,直接对皇帝负责。

5. 蒙古传统官职

  • 怯薛(侍卫军):蒙古大汗的禁卫军,成员(怯薛歹)常兼任中央要职,形成“内朝”权力核心。

  • 札鲁忽赤(断事官):蒙古旧制司法官,初期权力极大,后逐渐被御史台取代。


二、地方官职

元朝地方实行“行省—路—府—州—县”多级制,开创行省制度,强化中央集权:

1. 行中书省(行省)

  • 中央派出机构:全国设10个行省,长官为平章政事(总揽军政),下设右丞、左丞、参知政事等。

  • 职能:统管辖区内民政、财政、军事,权力集中,为明清行省制度源头。

2. 路、府、州、县

  • :长官为达鲁花赤(蒙古人专任,监临地方)和总管(汉人、色目人担任,处理实际政务)。

  • 府/州:设知府/知州,同样由达鲁花赤监督。

  • :设县尹(汉人)与达鲁花赤(蒙古人)。

  • 特点:各级均设达鲁花赤,形成“蒙古监临、汉人治事”的二元结构。

3. 特殊地方机构

  • 宣慰司:边疆地区设置,掌军民之政,长官为宣慰使

  • 土司制度: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土官(如土知府),世袭管理。


三、军事与民族分治

1. 军队体系

  • 宿卫军:怯薛军(皇帝亲军)、侍卫亲军(驻守京师)。

  • 镇戍军:分驻全国要地,按种族编为蒙古军、探马赤军(色目人)、汉军、新附军(南宋降军)。

  • 军官:万户、千户、百户等世袭军职,蒙古人主导。

2. 四等人制下的官职分配

  • 蒙古人:垄断枢密院、御史台、行省平章政事等要职。

  • 色目人(西域各族):多任财政、技术官职(如榷茶使)。

  • 汉人(北人):可任地方总管、州县官,但受达鲁花赤监督。

  • 南人(原南宋汉人):官职最低,极少进入高层。


四、选官制度

  1. 根脚(出身):蒙古贵族、怯薛成员凭世袭特权入仕。

  2. 荐举:由高官推荐,汉人多通过此途径入仕。

  3. 科举:1313年恢复,但录取人数少,且蒙古、色目人考题简单,汉人、南人竞争激烈。


五、特点与影响

  1. 蒙汉二元体制:蒙古旧制(如怯薛、达鲁花赤)与汉制(行省、六部)并存,民族分治明显。

  2. 行省制度创新:打破唐宋地方分权传统,奠定后世省级行政区划基础。

  3. 军事主导:军官(万户、千户)兼管民政,边疆地区军民合一。

  4. 宗教与政治结合:宣政院统管佛教,帝师地位崇高,强化对西藏控制。

  5. 效率与矛盾:民族压迫导致汉人官僚积极性低下,机构叠床架屋,埋下统治危机。

元朝官职体系在巩固多民族国家统一方面具有开创性,但其民族歧视政策与官僚腐败加速了元朝的灭亡。行省制度、土司制度等对明清两代影响深远。


中央官职

中书省:最高行政机构,长官为中书令,通常由皇太子兼任,但一般不实际处理政务。实际长官为右丞相和左丞相,总领省事,统率百司。其下还有平章政事、右丞、左丞、参知政事等官职,协助丞相处理政务。

枢密院:掌管军事机密、边防及宫廷禁卫等事务。长官为枢密使,通常由皇太子兼任,实际负责的是知枢密院事,以下设有同知枢密院事、枢密副使、佥书枢密院事等官职。

御史台:最高监察机构,负责监督官员、弹劾不法行为及维护朝廷纲纪。长官为御史大夫,其下有御史中丞、侍御史、治书侍御史等官员。

宣政院: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军政事务。长官为院使,通常由帝师兼任,其下设有同知、副使、佥院等官职。

地方官职

行中书省:地方最高行政机构,简称行省。行省设丞相、平章政事、左右丞、参知政事等官职,其职责与中书省类似,负责管理地方政务。

路: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,设总管府,以达鲁花赤、总管为长官,另有同知、治中、判官等官员,分管民政、司法、军事等事务。

府:有的府隶属于路,有的府直隶于行省。府的长官为知府或府尹,还有同知、判官等属官。

州:分直隶州和散州。直隶州直属于行省或路,散州隶属于路或府。州的长官为知州,属官有同知、判官等。

县:地方基层行政机构,长官为县尹,掌管全县政务,县丞、主簿、县尉等协助县尹处理事务。

宣慰司:介于省与州之间的一种偏重于军事的监司机构,一般掌管军民之事。宣慰司长官为宣慰使,其下有同知、副使等官职。

其他重要官职

达鲁花赤:是元朝在各级地方政府中设置的监临官,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,掌握地方实权,负责监督各级官员和管理地方事务。

怯薛:是元朝皇帝的禁卫军和侍从机构,由宿卫、侍卫、环卫三部分组成。怯薛成员称为怯薛歹,他们在皇帝身边服务,承担着保卫皇宫、侍奉皇帝等职责,同时也参与朝廷的政治事务,有着较高的地位和权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