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中央官职体系
1. 内阁与六部
官职 | 品级 | 职责 |
---|---|---|
内阁 | ||
内阁首辅 | 正五品(初),后加三公衔至一品 | 皇帝首席顾问,主持票拟(代拟诏书) |
内阁大学士 | 正五品(初),后加尚书、三公衔 | 参与机务,草拟诏令,协理朝政 |
六部 | ||
尚书(各部) | 正二品 | 主管全国政务(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) |
侍郎(各部) | 正三品 | 辅助尚书处理部务 |
2. 其他中央机构
机构 | 官职 | 品级 | 职责 |
---|---|---|---|
都察院 | 左/右都御史 | 正二品 | 最高监察机构,纠劾百官,监督地方 |
左/右副都御史 | 正三品 | 协助都御史监察 | |
大理寺 | 大理寺卿 | 正三品 | 复审刑部案件,平反冤狱 |
通政使司 | 通政使 | 正三品 | 收受各地奏章,直达皇帝 |
翰林院 | 翰林学士 | 正五品 | 起草诏书、修史、教育皇子 |
国子监 | 祭酒 | 从四品 | 主管全国最高学府 |
太常寺 | 太常寺卿 | 正三品 | 掌管礼乐、祭祀 |
二、地方官职体系
1. 省级
官职 | 品级 | 职责 |
---|---|---|
三司 | ||
布政使 | 从二品 | 主管一省民政、财政(承宣布政使司) |
按察使 | 正三品 | 主管一省司法、监察(提刑按察使司) |
都指挥使 | 正二品 | 统辖一省卫所军务(都指挥使司) |
巡抚 | 临时加衔 | 明中期后常设,总揽一省军政(加副都御史衔) |
2. 府、州、县级
官职 | 品级 | 职责 |
---|---|---|
知府 | 正四品 | 管理一府政务 |
知州 | 从五品 | 管理一州政务(直隶州知州正五品) |
知县 | 正七品 | 管理一县民政、赋税、司法 |
同知 | 正五品(府) | 协助知府分管专项事务 |
通判 | 正六品(府) | 分管粮运、水利 |
三、军事官职体系
1. 五军都督府
官职 | 品级 | 职责 |
---|---|---|
左/右都督 | 正一品 | 统领全国卫所军队(分中、左、右、前、后五军) |
都督同知 | 从一品 | 协助都督管理军务 |
都督佥事 | 正二品 | 分管具体军事事务 |
2. 卫所制度
官职 | 品级 | 职责 |
---|---|---|
指挥使 | 正三品 | 统辖一卫(5600人) |
千户 | 正五品 | 统辖一千户所(1120人) |
百户 | 正六品 | 统辖一百户所(112人) |
3. 总兵与边镇
官职 | 品级 | 职责 |
---|---|---|
总兵 | 无固定品级(多由公侯伯或都督兼任) | 镇守边疆重镇,统辖野战军 |
参将 | 正三品 | 协守要地,分管营务 |
四、监察与言官体系
1. 六科给事中
官职 | 品级 | 职责 |
---|---|---|
都给事中 | 正七品 | 监督六部,封驳诏书,稽查公文 |
给事中 | 从七品 | 分管各科事务(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) |
2. 巡按御史
官职 | 品级 | 职责 |
---|---|---|
巡按御史 | 正七品 | 代天子巡视地方,纠劾官吏,审理冤案 |
五、宫廷与宗室官职
官职 | 品级 | 职责 | |
---|---|---|---|
宗人府 | 宗人令 | 正一品(多由亲王兼任) | 管理皇族事务,编修玉牒 |
詹事府 | 詹事 | 正三品 | 辅佐太子,管理东宫事务 |
宦官机构 | 司礼监掌印太监 | 无品级(实际权力极大) | 批红(代皇帝审批奏章) |
东厂提督太监 | 无品级 | 监察百官,缉捕谋逆者(直属皇帝) |
六、特殊机构与官职
机构/官职 | 品级 | 职责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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锦衣卫 | 指挥使 | 正三品 | 皇帝亲军,掌管缉捕、刑狱、仪仗 |
钦天监 | 监正 | 正五品 | 观测天象,修订历法 |
盐课提举司 | 提举 | 从五品 | 管理盐务,征收盐税 |
七、明朝官职特点
废除丞相,权归六部:明太祖废丞相,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,后设内阁辅助决策。
监察体系严密:都察院、六科给事中、巡按御史形成三层监察网络。
卫所与五军都督府:兵部掌调兵权,五军都督府掌统兵权,相互制衡。
宦官权力膨胀:司礼监、东厂与锦衣卫形成特殊权力体系,干预朝政。
科举为核心:官员多由进士出身,翰林院为高级官员储备库(“非进士不入翰林,非翰林不入内阁”)。
附:明朝官制品级简表
品级 | 代表性官职 |
---|---|
正一品 | 五军都督府左/右都督、宗人令 |
从一品 | 少师、少傅、少保(荣誉虚衔) |
正二品 | 六部尚书、都指挥使 |
正三品 | 侍郎、大理寺卿、按察使 |
正五品 | 翰林学士、知府(直隶州) |
正七品 | 知县、巡按御史 |
中央官职
三公三孤:三公为太师、太傅、太保,从一品,为皇帝的辅佐大臣,无实际职掌;三孤为少师、少傅、少保,正二品。
内阁:明朝内阁是皇帝的顾问机构,权力逐渐增大。内阁大学士最初为正五品,后地位逐渐提高。内阁首辅是内阁中地位最高的官员,相当于内阁的领袖。
六部:
吏部:最高长官为吏部尚书,正二品,掌管官员的任免、考核、升降等事务。
户部:尚书正二品,负责全国的土地、户籍、赋税、财政收支等事务。
礼部:尚书正二品,掌管礼仪、祭祀、科举、学校等事务。
兵部:尚书正二品,统管全国军事,包括武官任免、兵籍、军械、军令等。
刑部:尚书正二品,主管全国刑罚政令,审核各地刑名案件。
工部:尚书正二品,掌管全国工程建设、水利、交通、工匠管理等事务。
都察院:最高长官为左、右都御史,正二品,负责监察、弹劾及建议,还拥有司法权,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。
大理寺:长官为大理寺卿,正三品,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、都察院等机构审理的案件,是明朝司法系统中的重要环节。
通政使司:通政使为正三品,负责收受、检查内外奏章和申诉文书,是皇帝与内外官员沟通的重要机构。
翰林院:最高长官为翰林院学士,从五品,掌制诰、史册、文翰之事,备皇帝顾问,主官为侍读学士、侍讲学士,还包括修撰、编修、检讨等官员。
詹事府:詹事为正三品,主要负责辅助太子,设有少詹事、府丞等官职,下辖左春坊、右春坊和司经局等机构。
地方官职
承宣布政使司:分管民政和财政,设左、右布政使各一人,从二品,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。其下设有参政、参议等官员,分守各道,管理地方具体事务。
提刑按察使司:主管司法和监察,按察使一人,正三品,负责审理刑狱、监察地方官员。其属官有副使、佥事等,分巡各道,协助按察使处理事务。
都指挥使司:地方最高军事机构,都指挥使一人,正二品,负责管理地方军事事务,包括卫所军队的训练、屯田、防守等。
府:知府为正四品,掌管一府的行政事务,包括民政、财政、司法、教育等。府同知为正五品,是知府的副职,协助知府处理事务。
州:有直隶州和散州之分。直隶州直接隶属于省,地位与府相近,知州为从五品;散州隶属于府,地位略低于府,知州为从六品。州同、州判等为属官,协助知州管理州内事务。
县:知县为正七品,管理全县政务,包括征税、司法、治安、教育等。县丞为正八品,主簿为正九品,是知县的助手,分别负责不同的具体事务。
其他特殊官职
总督:为地方高级军政长官,一般管辖数省或一省的军事和民政事务,初期为临时派遣,后期逐渐成为固定官职,如蓟辽总督、三边总督等。
巡抚:负责巡视地方,抚安军民,考察属吏,掌管一省的民政、军政等事务,与总督共同管理地方,职权有所交叉。
总兵:明朝军队的高级将领,负责统领军队作战,镇守重要地区,其品级因时期和职位不同而有所差异。
东厂:由宦官掌管,全称 “东缉事厂”,是明朝的特权监察机构、特务机关和秘密警察机关,主要职责是监视政府官员、社会名流、学者等各类人物。
西厂:与东厂类似,也是由宦官领导的特务机构,其势力和职权在一定时期内甚至超过东厂,但存在时间较短。
锦衣卫:皇帝的侍卫亲军和仪仗队,掌管皇帝出入仪仗。其首领称为指挥使,一般由皇帝的亲信武将担任,主要职能为 “掌直驾侍卫、巡查缉捕”,从事侦察、逮捕、审问等活动。